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3民初504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鸿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鸿基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鸿基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鸿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河南新鸿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超
人民陪审员 王自豪
人民陪审员 刘书香
书 记 员 文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