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

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3民初5047号之三
河南新鸿基木业有限公司与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豫0223民初50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存放于本院执行局的案件款1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额价值财产。2019年8月8日,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存放于本院执行局的案件款130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超 人民陪审员  王自豪 人民陪审员  刘书香
书 记 员  文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