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710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建设路南段70号。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68M。
法定代表人:孙勇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珍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立即依照本院(2020)豫710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分期支付质保金729686.36元。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20万元,余款129686.36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2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7102民特3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豫7102民特3号民事裁定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卫华
审判员 张建伟
审判员 张向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佳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