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4237号
原告:安徽省萧县龙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龙山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4330U。
法定代表人:孙红亮,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省苏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国防路106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1322MA2UT7T92。
法定代表人:潘龙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忠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萧县龙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苏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萧县龙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安徽省萧县龙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萧县龙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安徽省萧县龙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学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海燕
书 记 员 李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