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龙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萧县龙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顺辉新源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0337号
原告:安徽省萧县龙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山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433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顺辉新源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5008号港信达横岗大道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43068P。
法定代表人:吴达。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