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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伟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03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伟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92792X。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伟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6002.69元(含申请执行费7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10000元,同年5月底前付清余款35273.69元,并交纳执行费729元。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303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