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宝鸡市伟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询得知,本案执行依据为(2020)陕0326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此生效法律文书已在(2021)陕0326执227号执行案件中首次立案执行,该案应履行标的为:履行案款406677.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9日起计算至清结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按期不能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利息;诉讼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为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已履行完毕),下余206671.71元及利息和诉讼费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已私下于2021年8月18日将案款本金及诉讼费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1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为(2021)陕0326执867号案件,此案应立案为恢复执行案件,故本次申请执行立案不当,本院依法驳回此次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26执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