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民初8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炫衡,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截留了被申请人在乐金显示(烟台)有限公司的应收租金2500000元;并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乐金显示(烟台)有限公司应收租金2500000元的截留。
二、解除对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28号附2号(产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4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