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1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炫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洪亮、王世坤,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岗嵛山高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政、宫兵,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宏林
审判员 姜厚元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