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9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445018443。
法定代表人:陈炫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80852739L。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芝罘区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08104.35元、案件受理费130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6136.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乐金显示(烟台)有限公司有房屋租赁费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乐金显示(烟台)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费人民币1870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