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辽宁)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执异22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5-6-2。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div>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系高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敬某。
被执行人肖某友,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沈阳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地址沈阳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地址沈阳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满堂乡下水泉村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被申请人肖敬某,男,汉族,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申请人北京国卫爱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40,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本院在执行(2020)辽0106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某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沈阳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被申请人肖敬某、被申请人北京国卫爱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追加沈阳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被申请人肖敬某、被申请人北京国卫爱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人与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9月17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依法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实,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公司股东的股份资金均未实缴,被申请人应在未实缴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及《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本案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恳请贵院予以准许。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辽0106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辽0106民初2787号。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需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关于追加被申请人沈阳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问题,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本院提交关于被申请人是哪一被执行人股东的证据材料,因此本院对于追加被申请人沈阳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追加被申请人肖敬某、被申请人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中,并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此本院对于追加二被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余金阳
审判员  张文波
审判员  陈 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孟琦
书记员王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