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辽宁)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工(辽宁)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12444号
原告:中工(辽宁)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力。
委托代理人:高洪刚,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地址:沈阳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左宏慈。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嘉兴市。
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
委托代理人:齐冰,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卫爱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谢。
法定代表人:易会秀。
第三人: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辛忠珍。
第三人: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工(辽宁)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北京国卫爱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工(辽宁)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洪刚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齐冰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1、2、3为执行案件2020辽0106执1857号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其他被告及第三人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养老服务产业协会、肖敬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做出(2019)辽0106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肖敬友共同支付原告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2473元;三、被告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肖敬友共同支付原告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40741.9元;四、被告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二、第三项判项中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案号(2020)辽0106执1857号。沈阳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更名为中工(沈阳)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3月21日,田井山与中工(沈阳)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案涉全部债权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益转让。我院作出(2021)辽0106执异93号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田井山为(2020)辽0106执185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2020)辽0106执185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案外人田井山,故本案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诉讼主体地位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工(辽宁)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2418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徐 光
审 判 员  葛 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艳娟
书 记 员  曹福建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