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2243号
原告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5MA0U3PXY72,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辽宁)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XL2CM3L,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33号5-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UHB3E02,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3层32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工(辽宁)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中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辽宁中红颐养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