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东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民初5861号
原告: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壹号城邦6号住宅楼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4157685X7。
法定代表人:陈义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琳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路与建兴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BWKT43。
法定代表人:**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超,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1元,减半收取计6205.5元,由原告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