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7财保141号
申请人: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壹号城邦6号住宅楼49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靖,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晓新越酒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乐园西小区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
申请人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易园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晓新越酒店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账户,申请人河南新易园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新易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晓新越酒店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账户予以冻结(限额2 921 645.75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董小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