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969号
原告: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壹号城邦6号住宅楼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4157685X7。
法定代表人:陈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新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龙翔大道交叉口常绿大悦城36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75986842。
法定代表人:郭东辉,总经理。
被告: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二路常绿九天庄园底商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743930。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新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珂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