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261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产新区壹号城邦6号住宅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4157685X7。
法定代表人:陈义军,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