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1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酒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乐园西小区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静,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礼,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壹号城邦6号住宅楼49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靖,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酒店(以下简称东晓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河南新易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对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 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晓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东晓酒店向河南新易园公司支付增项增量工程款371 573.42元(与一审判决金额相差688 553.24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河南新易园公司赔偿东晓酒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 907 097.33元(其中包括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9月15日房租992 500元、电费28 577.19元、水费2550元、预期收益774 830.14元、装修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08 640元),依法改判河南新易园公司向东晓酒店支付工期延误处罚金 1 440 000元。3.依法判决河南新易园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增项工程款为1 060 126.66元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北京平谷麗枫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现场工程量发生变化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出入较大时,必须由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进行核实(文字及图片记录)将视为有效并计入结算部分”,“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为苏杭”。一审庭审中,河南新易园公司就其主张的增量增项工程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与东晓酒店进行了核实,工程联系单及签证单上也无东晓酒店现场负责人苏杭及负责工程的总经理姜巍的签字。而一审法院却背离合同约定,以东晓酒店负责工程现场安全的安保经理刘廷龙的签字作为认定工程增项和隐蔽工程的依据,并以此来确定工程增项增量金额,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东晓酒店提供的2018年4月11日东晓酒店向河南新易园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足以说明东晓酒店与河南新易园公司并未对原合同工期进行变更,同时充分证明了河南新易园公司截止2018年4月11日工人还未进场,现场还未拆除的事实,进一步证实了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在河南新易园公司,而一审法院却背离客观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东晓酒店提交的反诉证据中有大量关于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房屋受损及东晓酒店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在河南新易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装修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采纳河南新易园公司的意见,对东晓酒店的权益置若罔闻,判决驳回东晓酒店的全部反诉请求,存在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河南新易园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东晓酒店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同时由于河南新易园公司在保修期间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东晓酒店财产损失,河南新易园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证明东晓酒店在该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十八条作出驳回东晓酒店全部反诉请求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河南新易园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东晓酒店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河南新易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晓酒店支付河南新易园公司合同内欠付工程款 693 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6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27 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现暂计至2019年12月3日,暂计44 662.82元。2.判令东晓酒店支付河南新易园公司增项工程款1 844 616.69元及逾期利息(以1 844 616.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暂计2019年12月3日,暂计为38 711.33元);3.判令东晓酒店支付河南新易园公司缩短工期奖励10万元;4.判令东晓酒店支付河南新易园公司误工费、窝工费用及损失20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东晓酒店承担。
东晓酒店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支付工期延误处罚金1 440 000元;2.支付迟延交工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 798 457.33元,其中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9月15日的房租992 500元、电费28 577.19元、水费2550元、预期收益774 830.14元;3.支付因装修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08 640元(因洗手间石材断裂导致停售三个房间的损失);4.请求对装修质量问题进行全面修复和整改。5.承担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5日,东晓酒店(甲方)与河南新易园公司(乙方)(原为河南新易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变更为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
四、施工范围(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子项目及工程量):1.首层大堂装修(按丽枫2.0标准装修手册);2.主楼4层至6层客房部分装修(按丽枫2.0标准装修手册);3.电梯前室(首层、4层、5层、6层);4.步行梯装修(按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装修);5.首层东晓厅装修(按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装修)。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工程合同总额2 930 000元(含税款);2.首付20%(合同总款),乙方施工人员进场5日内支付。3.大堂地面、墙面基础,客房卫生间基础施工(防水)完成3个工作日内付20%。4.客房水电施工完成、墙面、吊顶施工完成3个工作日内付20%,5.具备竣工验收条件3个工作日内付20%。6.验收合格(丽枫经营部)3个工作日内付18%。7.质保金:2%(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经甲乙双协商质保期为2年)。
七、工程结算方式:依据乙方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各子项的综合单价乘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形成最后的工程结算总价。其中涉及变更及甲方要求的增减项目如未出现在招标文件中的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并以文字形成记录(视为有效文件)汇入结算文件,其中工程量差异较大的施工部位甲乙双方协商(备案)形式计入本合同附件(或单独形成协议)。现场工程量发生变化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出入较大时,必须由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进行核实(文字及图片记录)将视为有效并计入结算部分。
八、甲方责任:2.及时协调设计单位解决设计疑问;5.及时提供A类及甲供材料保证乙方施工进度;6.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苏杭。
九、乙方责任:2.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完工日期及验收时间完成装修工程。3.乙方按照铂涛集团丽枫装修标准施工。5.乙方指定现场项目经理:李长安。6.乙方指定现场技术负责人:赵楚。9.乙方需积极与设计沟通处理相关的技术及丽枫2.0标准手册中的施工工艺做法;10.乙方需与丽枫经营部(验收部门)、工程部沟通,保证项目如期完工验收,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配合。1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工所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后,由乙方承担。
十、工期约定:1.工期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21日(施工为10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2.本项目验收时间:5个工作日(施工结束之日起计算)。
十一、工期特殊约定:在第十一项约定的工期内,奖励/处罚办法:1.奖励:工期每缩短1天奖励10 000元,最多奖励10天。2.处罚:未按工期完成每滞后1天处罚20 000元,以此类推计算。
十二、验收标准:合格。验收合格:铂涛集团丽枫品牌验收合格手续为准。
十三、如因乙方施工工程质量问题未达丽枫品牌验收通过,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8.施工结束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文字、电子版);9.竣工资料:隐蔽工程(文字、影像)、节点工程(文字、影像),竣工图纸、竣工报告等。
十四、工期/材料说明:1.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及验收(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材料供应不合格除外);2.乙方必须紧密配合甲方积极协调设计部门,避免造成人为工期滞后;3.为保证材料进场时间,保证乙方施工进度时间。乙方必须在开工前提出材料使用量及使用时间段,过程材料进场需要提前5天提出(文字备案)。
合同签订后,河南新易园公司进场施工,东晓酒店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693 400元(不含质保金)未付。2018年9月2日,丽枫总部品牌工程经理、北环店分店店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投资人对质量装饰标准、工程物资标准、运营物资标准进行竣工验收,总的验收结果评定不合格,备注为因大堂展示柜与标准不符,质量装饰标准评定不合格,并提出了部分整改意见,后丽枫酒店北京平谷北环店于2018年9月15日正式运营至今。双方均确认大堂展示柜非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范围。现双方因合同内工程欠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合同内增量及合同外增项工程款数额、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及逾期完工原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河南新易园公司持诉求诉至法院,东晓酒店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并提出反诉。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合同内工程欠款问题。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合同内工程款尚欠693 400元未付,东晓酒店认可该金额,但称未达到付款条件,工程没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也未验收合格,存在质量问题东晓酒店已自行找人修复。河南新易园公司称根据合同第五条,第5、6项还未付,其中第5项还差16.6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5.约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3个工作日内付20%。6.验收合格(丽枫经营部)3个工作日内付18%。7、质保金:2%(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经甲乙双方协商质保期为2年)。双方实质争议在于是否竣验收合格。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了《丽枫酒店北京平谷北环店【编号0**1】工程竣工验收汇总表》,载明:申请日期2018.8.25,验收日期2018.9.2,竣工日期2018.9.2。施工单位:河南新易园公司,品牌项目经理:李建军。检查分项分为:质量装饰标准评定不合格;工程物资标准评定达标;运营物资标准评定达标;验收结果评定不合格,并注明因大堂展示柜与标准不符,质量装饰标准评定不合格。双方均确认河南新易园公司所作工程为质量装饰标准类中的部分工程,大堂展示柜不是河南新易园公司采购范围。该竣工验收汇总表由品牌工程经理李建军、分店店总胡红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宣胜军、投资人李小占签字。同时,制作《工程问题整改意见表》,其中所列以下四项问题属于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问题:9.客房衣柜上层配电柜未张贴回路标识,不方便后期维修,要求立即增加回路标识;10.部分客房卫生间灯槽有残留腻子未清理干净,影响整体美观,要求逐一检查清理干净;14.客房衣柜未安装灯带,不符合运营规范;17.部分客房卫生间天花排气软管直接用胶布将软管与排气扇固定,后期易脱落,造成异味产生,要求立即增加箍筋固定。
后,河南新易园公司进行了整改,将整改材料发给胡红兴。胡红兴向李建军发送邮件,内容为:“李总您好:根据您对我店的工作验收后所提出的整改意见(详见附件中工程验收PPT)(不合格项展柜已整改完毕通过),其他我们已积极进行了整改完毕。谢谢您。”2018年9月20日,李建军回复邮件,内容为:“胡总,你好,整改报告回复已收悉,按回复内容描述基本大部分已整改完成,如全部属实,则满足整改完成,可申请下一步流程,谢谢!”
另外,双方均认可东晓酒店的丽枫酒店北京平谷北环店于2018年9月15日正式运营至今。东晓酒店称还存在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
二、关于增项增量工程款数额,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增项工程款为1 844 616.69元,其中合同内增量有956 300.88元,合同外增项有888 315.81元。东晓酒店不认可,称根据合同约定,增项工程部分必须经双方工程责任人进行现场测量核实才能进行结算,经核实,合同内部分增量为171 921.24元(含税金);工程洽商部分(签证部分)增项共计35 633.88元。
合同第七条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依据乙方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各子项的综合单价乘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形成最后的工程结算总价。其中涉及变更及甲方要求的增减项目如未出现在招标文件中的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并以文字形成记录(视为有效文件)汇入结算文件,其中工程量差异较大的施工部位甲乙双方协商(备案)形式计入本合同附件(或单独形成协议)。现场工程量发生变化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出入较大时,必须由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进行核实(文字及图片记录)将视为有效并计入结算部分。
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北京平谷丽枫酒店决算书(合同部分),载明预算合价2 931 482.79元,最后合价3 933 727.97元,差价956 300.88元。东晓酒店现场技术负责人苏杭在2019年6月5日签字并注明:经双方核实,单价以合同价格为准,其他为双方协商为准。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北京平谷丽枫酒店决算书(签证部分),载明合计888 315.81元,东晓酒店现场技术负责人苏杭在2019年6月5日签字时并注明:经双方核实,工程量以双方协商为主,单价无误。东晓酒店认为该证据仅证明认可单价,不能证明是否存在此项施工及工程量。
河南新易园公司另提交部分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单,用以证明签证部分所计工程项目与工程量均为实际发生。但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的是部分单据,且部分只有河南新易园公司方李长安签字;另外,东晓酒店对其中部分苏杭签字不认可。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由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1.合同内增量部分:(1)可以核实工程量的有217 468.56元;(2)可以核实工程量,但双方对施工范围有争议,且属隐蔽工程,鉴定机构无法判断双方争议范围是否存在施工的有三部分。其中:A、室内拆除:双方争议在于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及其他共同区域是否含在室内拆除范围内,如按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为206 483.41元;东晓酒店主张金额为117 483.86元。
根据丽枫2.0酒店项目清单,室内拆除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34元/㎡,双方均认可按拆除范围的建筑面积计算。东晓酒店认可该部分属于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范围,因河南新易园公司未拆,双方口头协商由东晓酒店找人拆除。河南新易园公司对此不认可,东晓酒店未提交证据证明。
B.水电、措施中强电改造和弱电改造,双方争议在于河南新易园公司是否对1层大堂及室外雨棚进行了施工,且是否属于合同增量。
丽枫2.0酒店项目清单,楼内强电改造工程量3370平方米,约定不含酒店主电缆、变压器增容等,消防强电不包含。双方确认室外雨棚不是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范围。河南新易园公司现主张在合同外施工包含走廊入户主线施工,室外雨棚,东晓酒店不认可,河南新易园公司就此部分仅提交苏杭签字的决算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
C.水电、措施中水路改造,双方争议在于走廊、功能间(布草间)是否存在施工,是否属于合同增量。
根据丽枫2.0酒店项目清单,水路改造按130间房间计算,单价313元/㎡。现双方均确认水路改造实际包括123个卫生间,3个消毒间,1个老董事长办公室卫生间。河南新易园公司另主张还有6层新董事长办公室卫生间按2个计算,3个布草间穿管道,后期走廊应东晓酒店要求施工。东晓酒店不认可,同意按照130间房间计算。河南新易园公司就此部分仅提交苏杭签字的决算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
2.合同外增项增量部分包括:
(1)双方认可属于合同外增项增量部分且对价格无争议,经鉴定工程造价为:12 215.8元。
(2)可以核实工程量,双方认可属于合同外增项增量,但对单价有争议。东晓酒店项目负责人苏杭在(签证部分)决算书签字,载明“经双方核实,工程量已双方协商为主,单价无误”。经鉴定,按该决算书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为:25 527.23元。
(3)可以核实工程量,但双方对是否属于合同外增项增量有争议,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属于合同外,东晓酒店主张应包含于原合同项目范围内。具体包括A-L12项,其中:
A.工程量签证005:原始卫生间墙面粉刷。东晓酒店认为包含在丽枫2.0酒店项目清单卫浴区墙面贴墙砖、墙砖背胶项下。属于贴墙砖的必经程序,清单没有单独列出的程序就应该包含在合同内,如属增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手续。河南新易园公司认可属于贴墙砖的必经程序,但称不应做扩大解释,凡是没有明确约定的都算增项。
B.客房部分(合同以外部分)中确认费用1.2客房吊顶衣柜滑道盒制作、确认费用1.3F户型玻璃幕墙包窗口、确认费用1.4F户型封床头墙面。其中确认费用1.3双方协商一致为800元;关于1.2和1.4,东晓酒店未指出属于合同哪项约定项下。经鉴定,1.2费用为12 936元,1.4费用为 19 195元。
C.工程量签证010:功能间部分(合同以外部分)地面基层处理,双方均认可是指水泥砂浆将地面打平。东晓酒店认为应包含在丽枫2.0酒店项目清单功能间防水项下,属于防水的必经程序,清单没有单独列出的程序就应包含在合同内,如属增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手续。河南新易园公司认可属于防水的必经程序,但称不应做扩大解释,凡是没有明确约定的都算增项。
D.工程量签证011:大厅部分(合同以外部分)中确认费用1吊顶木饰面及玻璃基层制作、确认费用2.1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隔断、确认费用3墙面墙砖粘贴基层水泥粉刷、确认费用4大厅墙砖粘贴、确认费用5墙砖背胶及墙固拉毛。东晓酒店认为2.1钢龙骨双层石膏板隔断应包含在丽枫2.0酒店项目清单大堂顶面石膏板吊顶项下,3、4、5应包括在大堂墙面干挂墙砖项下,3、5属贴砖必经程序,不应单独计算费用。河南新易园公司认可3、4、5是贴墙砖必经程序,但未明确约定的都算增项。就1吊顶木饰面及玻璃基层制作,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图纸证明。经鉴定,该项费用为9850元。双方均认可除清单中130平米干挂墙砖外,河南新易园公司另粘贴11.8平米墙砖,属于增项,经鉴定,2、3、4项费用132.5元/㎡。
E.工程量签证单编号001(2018年3月31日):水泵购买。东晓酒店认可鉴定价格524元。
F.工程联系单(004)20180409:走廊吊顶拆除及吊顶增加。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的单据中有苏杭签字,东晓酒店不认可,但庭审中明确表明不申请对苏杭的签字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项费用为712.80元。
G.工程量确认单20180603:一层大厅吊顶应甲方要求返工。东晓酒店认可鉴定费用6000元。
H.工程联系单编号0611:房间衣柜隔断及包暖气管道。东晓酒店不认可河南新易园公司进行了该项施工。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的单据中有刘廷龙和苏杭的签字,且提交了刘廷龙签字的竣工图纸。东晓酒店对苏杭的签字不认可,但对刘廷龙的签字认可,称图纸只是用于测量数据,不能代表进行了施工以及工程量。经鉴定,该项费用139 589元。
I.工程联系单编号20180613:4层L户型外侧卫生间反梁及墙体砌筑完成后拆除。东晓酒店不认可属合同外。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的单据中有苏杭的签字。经鉴定,该项费用为2349.14元。
J.工程确认单20180620:3层餐厅新砌隔墙拆除。东晓酒店认可是合同外项目,经鉴定该项费用为4232.80元。
K.工程确认单编号20180718:3层餐厅吊顶拆除及二次施工。东晓酒店认可是合同外项目,经鉴定该项费用为2695.68元。
L.大厅吧台预算20180720:大厅吧台基层制作1项。东晓酒店不认可,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了刘廷龙签字的竣工图纸。经鉴定该项费用为17
712元。
(4)可以核实工程量,但双方对施工做法或范围有争议,具体包括:A.工程量确认单0714确认费用3.2功能间墙面及柱子挂网粉刷,争议焦点在于做法是否含挂网以及面积如何确定,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面积为246㎡,做法为挂网粉刷。东晓酒店主张面积为124.8㎡,做法不含挂网。河南新易园公司就挂网问题提交了刘廷龙签字的竣工图纸证明,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面积。3.3墙砖背胶、拉毛,争议焦点在于做法是否含背胶。河南新易园公司就此未提交证据。
3.无法核实部分包括部分隐蔽工程和现场无法核实的已拆除工程或对原始结构进行改建的工程,其中部分隐蔽工程包含:
(1)合同内增量部分(合同部分)中室内土建及其他部分中卫生间地梁制作。双方争议在于是否进行了施工。河南新易园公司就此提交了编号为20180613的工程联系单、照片及刘廷龙签字的图纸。经鉴定,该项费用为16
465.34元。
(2)合同外增加部分(签证部分)中:
A.工程量签证003:客房增加污水管及排气管道等。东晓酒店称污水改造属合同约定水路改造范围;排气管不在合同范围内,是因河南新易园公司拆除不当导致进行了更换,但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关于排气管道,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刘廷龙签字的竣工图纸证明。关于增加污水管,河南新易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属于增项。经鉴定,排气管道费用为40 746元。
B.工程量签证004:地面拆除、增加圈梁等。就地面拆除,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刘廷龙签字的竣工图纸证明,就增加圈梁,河南新易园公司仅提交照片和苏杭签字的决算书证明。经鉴定,地面拆除费用为6200元。
C.工程量签证007:增加卫生间冷热水主管道。东晓酒店称此项不在合同内,是因河南新易园公司暴力拆除损坏,河南新易园公司进行了修复,但未举证。河南新易园公司称冷热水主管道原不在合同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双方口头协商进行更改,并提交隐蔽工程验收单及刘廷龙签字的竣工图纸。经鉴定,该项费用为189 000.00元。
D.工程量签证009:客房卫生间部分(合同以外部分)卫生间顶面淋浴隔断上梁。东晓酒店不认可存在该项施工,河南新易园公司除决算书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
E.工程量签证011:大厅部分(合同以外部分)中确认费用2.2
100mm高地梁;确认费用2.3地梁拆除,垃圾运出室外指定位置。东晓酒店不认可存在该项施工,河南新易园公司除决算书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
现场无法核实的已拆除工程或对原始结构进行改建的工程,具体包括:
(1)合同外增加部分(签证部分)中:A.工程量签证002:客房砌暖气片墙面洞口、拆除预制风道等;B.工程量签证006:4月19日图纸变更,楼层东部套房卫生间墙体变化等; C.工程量签证008:确认费用1.5墙面拆除及修补;D.工程量签证011:大厅部分(合同以外部分)中确认费用6墙面暖气片墙面洞口,砌筑、粉刷;确认费用7墙面配电箱洞口砌筑、粉刷;确认费用8大厅地面洞口封堵,钢筋混凝土支模;E. 工程量签证(002)20180331:丽枫总部现场指导调整改门洞、封门洞、砌墙等;F. 工程量签证(003)20180403:房间卫生间楼廊墙体拆除。东晓酒店不认可存在以上施工,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的ACDE有刘廷龙签字的竣工单零星项目分部证明,EF有苏杭签字,东晓酒店对E、F中苏杭签字不认可,申请笔迹鉴定,河南新易园公司表示撤回该两项证据材料,相应款项亦不作为本次诉讼向东晓酒店追索的工程款。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及逾期完工原因。合同约定工期为2018年3月15日-2018年6月21日,双方对实际完工时间存在争议。东晓酒店称2018年9月2日才竣工,且因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工程未通过验收,验收方要求2018年9月23日完成整改,但至今未整改。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于2018年8月25日完成全部施工。关于逾期完工原因,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是因东晓酒店未能按期及时提供施工图纸,且东晓酒店所供应的部分主材严重延期,加上东晓酒店在施工过程中又临时变更设计、增加合同外工程量,导致河南新易园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多次出现误工、窝工,后经加班加点才于2018年8月25日完成施工。东晓酒店主张是河南新易园公司未按时进行拆除工作,由其负责订货并安装的玻璃,截止2018年7月19日还未到货,客房建面玻璃均未安装,导致工期延误。
经审查,2018年3月28日,河南新易园公司收到平面图和水电图,3月29日收到给排水、电气、平面图。2018年5月19日,丽枫总部赵洪涛向东晓酒店苏杭和河南新易园李长安提供图纸,包括一楼大厅、三楼餐厅、4间L户型施工图纸及效果图,苏杭在“丽枫北京平谷北环店筹备群(1)”微信聊天记录中向东***王敏明确表示,“王总,现在图纸问题严重影响施工进度,造成大面积施工停顿,施工单位严重窝工,请丽枫总公司领导重视我们项目,并上次承诺周六图纸问题,我们认真等待,希望今天可以及时给付我们。”苏杭“关于窝工问题回复如下:楼内客房施工确实未完成,但是施工单位的拆除和砌筑人员因图纸不确定无法撤场,造成窝工,现场每天窝工人数在10余人,累计已达到1月有余,请丽枫领导帮我们算一下人工有多少?这还不算窝工吗?”5月24日,李长安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发至群中请丽枫王总给出解决方案,苏杭“设计尺寸与现场不一致,无法施工,请各位领导定夺。”赵洪涛要求整体对比图纸汇总问题。2018年5月25日李长安汇总10条问题发至群中。
2018年4月9日,苏杭和李长安共同签署“关于丽枫(平谷)酒店施工进度安排要求”,根据2018年4月8日与河南新易园公司赵总及现场经理李长安结合现场施工进度滞后问题达成4月份施工进度要求,分别对楼内拆除、水电施工、砌墙、样板间、防水保护重新约定了完成时间。同时备注以上2.5.3条存在时间上的争议,12日给明确时间点确认。特殊说明:双方认可以上施工时间,河南新易园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约定计划,甲方认为会影响施工进度,本着为工程负责的态度,甲方将视进度处罚5000-10 000元施工进度责任款项。
2018年4月11日,东晓酒店向河南新易园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甲方于2018年3月15日与乙方签订北京平谷丽枫酒店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100天。至今乙方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为了北京平谷丽枫酒店在7月份顺利营业,特此郑重告知乙方,尽快安排劳动力及相关材料进场。希望乙方可以维护公司信誉,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时间。如乙方继续滞后工期,甲方将履行相关的处罚措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因工期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备注:2018年4月12日提供完整新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注明施工节点)。”苏杭和李长安签字。
双方另主张对方订购材料延迟造成工期延误,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东晓酒店主张的大堂展示柜与标准不符、大堂天花板玻璃裂纹,经双方核实并非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范围。东晓酒店主张验收后8418、8636、8523房间的石材洗手台台面下沉断裂已自行修复,河南新易园公司不认可台面下沉是其施工质量有问题造成的,且已进行过维修。对于东晓酒店主张的其他问题如墙皮裂纹、墙砖脱落、渗水等,东晓酒店仅提交了照片、部分收据,另外提交了“北京平谷丽枫酒店工程施工管理群”聊天记录,其中2019年6月24日刘廷龙称大堂墙砖脱落,李长安表示尽快安排修复;8月18日刘廷龙告知403房间漏水,李长安表示尽快维修。河南新易园公司称首先东晓酒店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其次上述问题仅属质量瑕疵,属质保范围,如已告知河南新易园公司,河南新易园公司都已进行了维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点:1.合同内尚欠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2.增项增量工程款数额;3.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及逾期完工原因;4.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合同内尚欠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首先,关于合同内尚欠工程款693 400元(不含质保金),双方对数额无异议,因合同约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3个工作日内付20%;验收合格(丽枫经营部)3个工作日内付18%”,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25日完工,于2018年9月2日验收存在部分瑕疵,2018年9月15日开始营业,2018年9月20日已完成整改通过品牌方认可,故该日期应视为验收合格之日,河南新易园公司关于支付合同内欠付工程款693 400元及逾期利息的相关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对 527 400元的逾期利息起算点,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增项增量工程款数额,因双方就此存在较大争议,法院依河南新易园公司申请委托进行了鉴定,对于双方争议部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予以认定。其中凡是应属合同约定项下施工必经程序的,在河南新易园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就此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东晓酒店的主张,不作为增项增量计算;对于河南新易园公司所主张事项在竣工图纸中有刘廷龙签字,而东晓酒店认为该图纸仅是用于测量数据不能因此认定是否存在施工的,法院采纳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对于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苏杭或刘廷龙签字,且东晓酒店未对签字提出异议的,法院采纳河南新易园公司的主张;对于东晓酒店对苏杭签字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的四张工程联系单,法院认定如下:对于工程联系单0611(20180611),因刘廷龙签字属实,法院予以认定;对于工程联系单004(20180409),因庭审中东晓酒店对苏杭笔迹明确表示不鉴定,法院予以认定;对于工程联系单002(20180331)、工程联系单003(20180403),河南新易园公司明确表示撤回该两项证据材料,相应款项亦不作为本次诉讼向东晓酒店追索的工程款,故法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认定。对于隐蔽工程,有竣工验收单或刘廷龙签字的竣工图纸予以证明且不在合同范围内的,法院予以认定。综上,增项增量工程款含税金额合计为1 060 126.66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及逾期完工原因。合同约定工期为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21日,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实际完工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存在逾期,但双方关于逾期的原因存在分歧。根据现有证据,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东晓酒店存在提供图纸迟延、提供的图纸与现场不符、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及增项增量,故工期应当顺延。根据苏杭及李长安于2018年4月9日共同签署的“关于丽枫(平谷)酒店施工进度安排要求”,双方分别对楼内拆除、水电施工、砌墙、样板间、防水保护重新约定了完成时间,但因部分时间存在争议,明确表示12日给明确时间点确认,该安排要求视为对原合同约定工期的变更。2018年4月11日,东晓酒店向河南新易园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单,也备注2018年4月12日提供完整新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注明施工节点)。但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之后就新的施工进度计划表进行了重新约定,双方现各自主张对方原因延误工期,证据不足,双方基于工期延误提出的诉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缩短工期奖励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东晓酒店主张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验收合格,未整改完成。根据现有证据,丽枫酒店工程在2018年9月2日虽未验收合格,但并非因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原因所致,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存在部分瑕疵,已于2018年9月20日完成整改通过品牌方认可,且东晓酒店已于2018年9月15日开业。东晓酒店主张此后还有部分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因东晓酒店所称质量问题是在验收整改之后,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东晓酒店可另行主张从质保金中扣除。对东晓酒店基于质量问题提出的相关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东***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内尚欠工程款 693 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6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527 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北京东***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项工程款1 060 126.66元及逾期利息(以1 060 126.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东***酒店的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东晓酒店提交刘廷龙的劳动合同,证明刘廷龙只是负责案涉工程的安保经理,没有对工程的增量增项进行签字确认的权限。河南新易园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刘廷龙的劳动合同无法核实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跟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劳动合同证明刘廷龙就是东晓酒店的员工,至于岗位身份,自案涉工程施工开始,刘廷龙一直在现场工作,东晓酒店在法院审理中亦明确表示,刘廷龙代表东晓酒店在双方的竣工图纸上进行签字确认。一系列的行为都足以说明刘廷龙代表了东晓酒店。河南新易园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据本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审查认定。
审理中,双方认可鉴定意见中所记载的无法核实的部分隐蔽工程和现场无法核实的已拆除工程或对原始结构进行改建的工程的费用是河南新易园公司的主张,并非经过鉴定的结论。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一是东晓酒店应向河南新易园公司支付的增项增量工程款数额,二是河南新易园公司应否支付工期延误处罚金,三是河南新易园公司应否赔偿东晓酒店各项经济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东晓酒店不认可河南新易园公司主张的增项增量工程款,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增项增量工程部分必须经双方工程责任人进行现场测量核实才能进行结算,无东晓酒店现场负责人苏杭及负责工程的总经理姜巍签字的工程联系单及签证单,均不应计入工程增项增量的计算,故仅同意向河南新易园公司支付增项增量工程款371 573.42元。河南新易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因双方就增项增量工程款的数额存在较大争议,一审法院依河南新易园公司的申请委托进行了鉴定。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部分,首先,属于合同约定项下施工必经程序的,在河南新易园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就此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纳了东晓酒店的主张,确认不作为增项增量计算,现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对于河南新易园公司提交的有苏杭签字确认的北京平谷丽枫酒店决算书(签证部分)以及其他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单,东晓酒店虽对部分苏杭的签字不予认可,但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明不申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采纳河南新易园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对于有刘廷龙签字的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单,东晓酒店以刘廷龙仅是负责工程现场安全的安保经理对此不予认可,但根据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工程结算方式,对于工程量差异较大的施工部位,由双方“协商(备案)形式计入合同附件(或单独形成协议)”,并未限定必须由双方现场负责人进行核实,且该条约定“在现场工程量发生变化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出入较大时,必须由双方现场负责人进行核实”,对于“工程量出入较大”的标准属于约定不明,在刘廷龙确系东晓酒店负责工程现场的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有刘廷龙签字的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单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参考鉴定意见,并综合双方陈述以及各自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确认增项增量工程款含税金额合计为1 060 126.6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东晓酒店主张根据其提供的2018年4月11日东晓酒店向河南新易园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足以说明东晓酒店与河南新易园公司并未对原合同工期进行变更,以及河南新易园公司截止2018年4月11日工人还未进场,现场还未拆除的事实,证实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在河南新易园公司。河南新易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期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21日(施工为10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依本案查明事实,河南新易园公司确未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但根据苏杭及李长安于2018年4月9日共同签署的“关于丽枫(平谷)酒店施工进度安排要求”,双方分别对楼内拆除、水电施工、砌墙、样板间、防水保护重新约定了完成时间,并对存在争议的部分时间,明确表示12日进行确认。2018年4月11日东晓酒店向河南新易园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单,也备注2018年4月12日提供完整新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注明施工节点)。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对原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了变更,具有事实依据。依本案查明事实,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确存在逾期,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东晓酒店存在提供图纸迟延、提供的图纸与现场不符、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及增项增量等情形,一审法院确认工期应当顺延,亦符合客观情况。故对双方各自基于工期延误提出的诉求,一审法院均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东晓酒店主张根据其提交的关于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房屋受损及东晓酒店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在河南新易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装修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的情形下,河南新易园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河南新易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依据本案查明事实,河南新易园公司施工虽存在瑕疵,但其已于2018年9月20日完成整改通过品牌方认可。东晓酒店亦已于2018年9月15日开业。东晓酒店主张的质量问题是在验收整改之后,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东晓酒店可另行主张从质保金中扣除。一审法院据此对东晓酒店基于质量问题提出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东晓酒店主张河南新易园公司承担保全费用、鉴定费用,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东晓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 085元,由北京东***酒店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万丽丽
审 判 员 沈 放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韵可
书 记 员 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