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27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东,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壹号城邦**楼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陈义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超,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华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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