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1126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
被告:河南洋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芦邢庄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柳琪。
被告:河南德宇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洋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宇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荆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