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1660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