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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无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锡绿珠文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1660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