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仁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仁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5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仁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海沧区东孚镇霞涂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0545482XL。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仁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合同款531070.13元、利息400000元及延迟履行金等。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到位347084.31元,剩余执行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205执849号案件的执行。
如本案在终结执行后出现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臻
审判员方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猛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有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