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1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仁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霞涂楼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范勇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厦门仁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厦门仁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源
审判员***
审判员黄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