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831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信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业总部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崔淑娟。 原告***诉被告***、河南信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5079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62570元本金的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12日止,150793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22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襄城县××小区××室内地砖及墙面瓷砖铺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了施工范围和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但被告却拒不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发放相关费用。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传唤,无法联系上被告***,本院视为无明确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7.93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