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民终61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8713425U。
法定代表人:史蒙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生,住溧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储小妹,女,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系被上诉人储小妹儿子。
上诉人***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储小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鹏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陈才保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鹏程公司劳动关系已自动终止,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才保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鹏程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陈才保系因交通事故死亡,**、储小妹因陈才保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已得到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故不应由鹏程公司再重复赔偿。特别是丧葬补助金应包含在交通事故的丧葬费用中,**、储小妹关于丧葬补助金的主张属重复主张。二、一审法院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储小妹有权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明显错误。依据第二条规定,储小妹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但依据第三条规定,储小妹不属于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不符合享受抚恤金的条件,不具有享受抚恤金的资格。储小妹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陈才保生前收入,且陈才保在死亡前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也是无劳动能力人。储小妹平时主要生活来源还包括责任田收益及子女的给予,故不应支付储小妹供养亲属抚恤金。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储小妹辩称,一、陈才保与鹏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才保出事之前在鹏程公司连续工作17年,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家人曾想让陈才保休息,但公司考虑到陈长保妻子残疾希望陈才保继续工作。关于重复赔偿,同一审判决意见。二、储小妹一直都是残疾状态,没有工作,靠陈才保收入生活。陈才保出事时,储小妹已经年满55周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鹏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鹏程公司无需承担丧葬补助金以及储小妹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父亲、储小妹丈夫陈才保生前系鹏程公司员工,2020年10月5日陈才保在骑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21年1月21日,陈才保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鹏程公司未为陈才保缴纳工伤保险。
2021年3月23日,**、储小妹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鹏程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合计1412250元,2021年6月11日,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溧劳人仲案字[2021]第326号仲裁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鹏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储小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43296元,合计890476元。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鹏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储小妹至裁决前8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4643.2元。三、自2021年7月起,鹏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储小妹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四、对**、储小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陈才保生前月平均工资为4576元/月,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常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21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鹏程公司提出的**、储小妹获得交通事故案件赔付后又享有工伤待遇是重复赔付的主张,**、储小妹近亲属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享有依法获得按国家规定相应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所以除医疗费等直接费用之外,劳动者可以在有限范围获得双重赔偿。二、关于丧葬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43296元。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鹏程公司认为储小妹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有承包田地,不应当享有该项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陈才保2020年10月去世时,储小妹已经年满55周岁,同时结合**提供的村委说明,足以证明储小妹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至本案判决当月,鹏程公司应支付储小妹供养亲属抚恤金20134.4元(11个月*1830.4元/月)。四、关于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溧劳人仲案字[2021]第326号仲裁裁决中裁决确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鹏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鹏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小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43296元,合计890476元。三、鹏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小妹至判决前11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0134.4元。四、自2021年10月起,鹏程公司按照每月1830.4元标准向储小妹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重复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所以除医疗费等直接费用之外,劳动者可以在有限范围获得双重赔偿。依照前述规定,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劳动法的规定,而获得侵权赔偿是基于民法的规定,两者法律基础不同,并行不悖,不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本案中,两被上诉人获得交通事故案件赔付后,有权享有工伤待遇。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陈才保2020年10月去世时,储小妹已经年满55周岁,同时结合**提供的村委说明,鹏程公司应支付储小妹供养亲属抚恤金
综上,鹏程公司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杨 成
审判员 陈 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