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迅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141号
申请人:***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8713425U。
法定代表人:史蒙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迅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晨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4913395T。
法定代表人:芮门才。
被申请人:江苏迅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晨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617723073。
法定代表人:芮门才。
申请人***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迅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迅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程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迅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迅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8000000元,保险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迅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迅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晔
书 记 员  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