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2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悦朋路**。
法定代表人:史蒙杰,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上诉人***程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9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娟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涵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