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民初9603号之一
申请人:***程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同价值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4)。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狄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