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二路66号保利香槟国际花园T45#-101室的房产。现债务已经清偿,因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用于担保的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二路66号保利香槟国际花园T45#-1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