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121民初1137号
原告: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88号丰源商务花园F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363919139。
法定代表人:黄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业务经理),女,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武夷山大道4号6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GGEG8W。
法定代表人:叶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871.87元和该货款从起诉至付清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425),原告2017年6月27日把货物已交付被告,并于2018年9月18日出具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按合同条款余质保金10%(即54,871.87元)质保一年(2018年6月26日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发货清单。证明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的事实;3、增值税发票6张和发票签收单。证明原告按货款金额给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以及被告签收发票的事实;4、招商银行收款回单。证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货款54万元的事实。以上证据,虽然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但证据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425),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磁流量计41台,货款为60万元(含17%增值税);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预付款30%,发货前付40%,安装调试验收后一周内付20%,余款10%质保1年;发货后15天内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电磁流量计41台交付给被告,2017年7月10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发货清单的接收人一栏签名。2017年4月28日、6月21日、2018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货款54万元,剩余货款54,871.87元作为质量保证金未予支付。后由于增值税下调为16%,故合同货款金额也相应调整,2018年9月18日,原告开具了6张总金额为594,871.87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给了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内向原告提出过质量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质量保证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4,871.8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54,871.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26日起开始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芦蕾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