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1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88号丰源商务花园F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363919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以理。
被执行人: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武夷山大道4号6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GGEG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以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本金54,871.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6元,执行费723元,共计56,180.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6,180.87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