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赣019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返还货款780000元,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6360元。被执行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01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8723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