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02号
申请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188号丰源商务花园F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3639191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59681693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鑫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二路66号保利香槟国际花园T45#楼-101室房屋。本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中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但**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