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8829号
原告:罗彦平,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苟鹏刚,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万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WD54664。
法定代表人:苟鹏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罗彦平诉被告苟鹏刚、陕西万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2022年2月8日,原告罗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彦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罗彦平负担。
审判员  门延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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