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1056号
原告:成定明,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523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万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W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定明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万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定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定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定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定明承担。
审判员 黄 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