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1056号 原告:成定明,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523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万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W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定明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万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定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定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定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定明承担。 审判员 黄 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