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1188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安,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如玥,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南路**。
负责人:陈拥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师,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德睿创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美丽的院子******/div>
法定代表人:陈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谢彩环,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第三人:谢永庆,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县。
第三人:陈文理,男,1972年12月4日,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县。
第三人: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村**
法定代表人:陈文理。
第三人:曾燕利,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第三人: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
法定代表人:骆智煌。
原告***与被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西安天德睿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彩环、谢永庆、陈文理、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燕利、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海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