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3476号
原告:上***,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4926M。
法定代表人:陈文理,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贵荣,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3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B座12层A、B、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79048G。
法定代表人:康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兰,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官海龙,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与被告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上官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永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孟晓媚
代书记员 郭晟君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