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31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村**。
法定代表人:陈文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嗣后,***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洪春稻)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吴梅双)
代书记员( 陈琼 花)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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