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4926M。
法定代表人:陈文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渝0155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资100920.3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18元、执行费1414元,保全费1025元,公告费260元,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资100920.37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2318元、执行费1414元,保全费1025元,公告费260元。
本院认为,现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执23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宗茜
审判员  曾永雄
审判员  李昌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