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8629号之二
原告: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文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毅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卓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卓毅公司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100920.3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承担本案的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1日,卓毅公司与***签订了一份《泥水班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卓毅公司将位于海沧东孚诗山的立宇达增资扩产项目水泥工程发包给***,合同约定***以包工不包料,但包括小型机械及工具(砼搅拌机、斗车等工具)的方式完成项目施工;施工工期则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卓毅公司的工期要求进行。***在签订合同后,就其承包的工程与***进行合伙,二人共同负责组织工人施工,并共同发放工人工资。截止2018年7月13日,卓毅公司共向***、***支付工程款项376840元,该款项已经由***签字确认。2018年8月9日,卓毅公司与***、***进行泥水班施工项目结算,***签字确认总结算价为442661.63元。2018年8月,陆续有施工工人闯入卓毅公司的办公室闹事,要求卓毅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卓毅公司才得知***、***在领取卓毅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并未足额付清工人工资,导致众多工人前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卓毅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代为垫付工人工资共计166742元,扣减卓毅公司应支付的工程尾款65821.63元,卓毅公司实际多支付100920.37元。卓毅公司替***、***垫付的100920.37元,***、***应当偿付。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卓毅公司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应当按照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户籍地位于重庆市梁平县辖区内,***的户籍地位于四川省邻水县辖区内,卓毅公司并无证据表明***、***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湖里区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结合卓毅公司的选择,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婧怡
审 判 员 刘惠斌
审 判 员 李福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逸萱
书 记 员 张 锦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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