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终5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许宝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为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师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