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1民初327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62号6E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许宝福,董事长。
第三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