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11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42099C。

法定代表人:许宝福。

委托代理人:黄国军、陈超群,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鸿运大厦王101之7/**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835037XE。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民终3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裕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厦门市湖里区双浦东里30号地下一层第111号车位房屋产权

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屋已由本院另案拍卖,目前正在制作分配方案过程中,本案可参与分配。

4、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的产权。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婷婷

审 判 员 林旺坚

审 判 员 邱福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 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