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11执4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62号6E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4209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闽0211执保327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民终3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但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367197.96元(工程款1568965.56元、利息377601.26元、低价风险金369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92.14元、案件受理费22245元及执行费255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