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11执4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62号6E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4209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闽0211执保327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民终3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但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367197.96元(工程款1568965.56元、利息377601.26元、低价风险金369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92.14元、案件受理费22245元及执行费255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