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终5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62号6E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