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3103民初311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生,现住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庆荣,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麻园村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646388D。
法定代表人:胡兴宇。
原告***与被告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庆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铜芯电缆材料款270827.6元及违约金138500元,合计人民币409327.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9日,被告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当时原告经营的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供给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芒市项目部铜芯电缆,材料总价款455052元,需方(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总价款的15%作为定金,约人民币60000元,货到需方付总价款45%,约150000元,三个月内支付20%,约100000元,剩余款项145000元在6个月内付清。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供货方(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未按时交货,每迟延一天承担逾期违约金2000元。需方未按期付款,每迟延一天承担违约金100元。2016年12月4日需方签署了《到货验收单》,确认供货方按时供货,经核实数量相符,总价款457166元。但收货方未按约定付款:2017年1月18日付款56338.40元、2017年10月1日付款10万元、2018年2月13日付款3万元,累计付款186338.40元,尚欠457166-186338.4=270827.6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收货方应当于2017年3月29日内付清材料款,但至今未付清材料款,累计违约金为1385天×100/天=138500元,尚欠材料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70827.60元+138500元=409327.60元。原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经营者***,该经营部于2019年3月6日经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原告多次催被告付清欠款,但拖延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270827.6元及违约金1385000元,合计:409327.60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
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通知书,欲证明:1.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系合法经营的个体户,原告***是经营者,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于2019年3月6日经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登记。
二、产品购销合同、到货验收清单、欲证明:1.2016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缆,合同总金额168661.60元;2.2016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铜芯电缆,合同总金额455052元(实际到货价款457166元);2.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供货,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两份合同实际供货价款625827.6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355000元,前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一份合同尚欠货款270827.60元,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7年3月29日之前付清货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
2016年9月2日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与被告芒市项目部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芒市项目部向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采购电缆,合同总金额168661.60元。2016年9月29日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与被告芒市项目部又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芒市项目部向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采购电缆,合同总金额455052元。2016年12月4日经被告芒市项目部的收料员晏祥泽确认,双方于2016年9月2日签订合同,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168661.60元的货物,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合同,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实际交付了457166元的货物,两份合同实际供货625827.60元。被告芒市项目部支付货款情况:2016年9月9日预付了25000元、2017年1月18日支付了200000元、2017年10月1日支付了100000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了30000元,共计支付355000元。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于2019年3月6日经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原告系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的经营者。现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铜芯电缆材料款270827.60元及违约金138500元,合计人民币409327.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与被告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芒市项目部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交的《到货验收清单》可以证实被告芒市项目部共向原告购买了价值625827.60元的电缆,被告芒市项目部向原告支付了355000元的货款,其中于2016年9月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芒市项目部已付清168661.60元的货款;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455052元,原告实际交付了457166元的货物,被告芒市项目部向原告支付了186338.40元的货款,尚欠270827.60元未付,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芒市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所欠的债务,应当由被告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偿付责任,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现已注销,原告系芒市正泰电器销售部经营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0827.6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8500元,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了付款方式,货款需在6个月内付清,第六条约定了违约责任,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天承担逾期违约金100元,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1385天×100元/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70827.60元、违约金138500元,合计:409327.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被告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昌富
人民陪审员  张庆宏
人民陪审员  岛 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叙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