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823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646388D。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麻园村**。
法定代表人:胡兴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0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64737.00元。对被执行人**、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洪
书记员周小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