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88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646388D。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麻园村502号。
法定代表人:胡兴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市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60641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李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