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民终3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时昶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疏勒河街5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虹朗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A座1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千阳县灌溉管理站,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南关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时昶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西安虹朗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千阳县灌溉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兰州时昶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4元予以退还;西安虹朗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