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7102执296号
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53735元,并依法缴纳执行费5206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35373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鸿锐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